北京保安协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保安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g电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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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安协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保安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保安协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保安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站发表时间:[2018-01-24 来源: 北京保安网
 
各会员单位:
      根据2018年1月18日北京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协会对2016年4月19日下发的《北京市保安员奖励办法(试行)》(京保协发[2016]11号)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第四章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保安员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弘扬保安员恪尽职守,英勇果敢的敬业精神,充分调动保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反恐防暴工作中的积极性,规范保安员奖励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北京保安协会章程》,参照《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奖励工作实施办法》、《公务员奖励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安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保安员、保安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保安员集体是指会员单位所属的保安班队、驻勤点(岗)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体。
第三条 保安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指北京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全体会员及其保安从业人员。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保安员、保安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与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与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特定环境中不怕牺牲,有突出功绩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保安员的奖励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二级“首都保安勇士”、 一级“首都保安勇士”荣誉称号;
对保安员集体的奖励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集体嘉奖,记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二级“首都保安勇士”或者一级 “首都保安勇士”荣誉称号以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保安员、保安员集体的奖励,由协会会员单位填写《保安员奖励审批表》、《保安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申报,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包括集体,下同),由申报奖励的会员单位审批,协会办公室备案。
记二等功、一等功,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授予二级“首都保安勇士”、一级“首都保安勇士”荣誉称号以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给予保安员、保安员集体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保安员、保安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公安监管部门推荐或者由所在会员单位提出奖励申请;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申报;
(三)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保安员、保安员集体奖励,应当征求公安监管部门、协会监事会的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一般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的奖励。嘉奖比例为会员单位员工总数的5%,三等功为1%。
对在反恐防暴、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承担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等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根据个人(集体)事迹情况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二级“首都保安勇士”、 一级“首都保安勇士”荣誉称号以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对保安员、保安员集体的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保安员、保安员集体,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会员单位和协会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保安员颁发奖章,对保安员集体颁发奖牌(牌匾)。
保安员、保安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牌匾),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协会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保安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保安员,由协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受到奖励的保安员集体以精神奖励为主。特殊情况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保安员个人发放。
获得个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奖励所需经费,由受表彰奖励的保安员所在的会员单位列支;记个人一等功,被授予二级“首都保安勇士”、一级“首都保安勇士”荣誉称号的奖励经费列入协会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保安员、保安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协会奖励的,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保安员、保安员集体,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宣传、表彰,以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
第五章  奖励的奖金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奖励种类的不同,保安员奖金数额依次为:
嘉奖:500元;
记三等功:1000元;
记二等功:3000元;
记一等功:5000元;
授予二级“首都保安勇士”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
授予一级“首都保安勇士”荣誉称号:奖励30000元。
第十六条 保安员集体的奖金标准,可参照第十五条的标准酌情提高。
第六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各会员单位不再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保安员奖励,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保安员、保安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保安员发生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或者治安、刑事处罚的;保安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协会同意可不予公布。
第二十条 保安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协会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保安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协会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牌匾)。
第二十一条 协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保安员奖励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保安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个人奖励表

       集体奖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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